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N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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