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朱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聲請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者
,自須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始得
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北
投郵局102年1月7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
,惟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經郵局催領未果,以致招領逾期
原件退回,堪認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
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地址誤繕為桃園
縣○○鄉○○鄰○○路○○○巷○○號,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
可證,然相對人朱素貞之住所地位於桃園縣○○鄉○○路○○
○巷○○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是聲請人非不得對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住所為意思表
示之送達,自難認相對人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所
為本件之聲請,核與聲請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符,附此敘
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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