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523號
原   告  劉俊龍
被   告  簡嘉玟 即同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
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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