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施凱騰
被   告  聶子芸 (原名: 聶曉蕊
訴訟代理人  江惠卿
被   告  聶曉衛
       趙世倩
兼上一人   趙駿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聶子芸等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為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此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3款、249條
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聶子芸(原名:聶曉蕊)
分割自被繼承人 蔣宗琪 繼承之所有遺產共12筆建物及土地持
分(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告聶子芸因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所受之利益為準。惟原告起
訴時,僅以其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34,701元為訴訟標的
價額,而繳交裁判費3,640元,然並未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
之交易價額,並依此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另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提出被告聶曉衛、趙駿、趙世倩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
核對被告之個人資料,亦未檢附被繼承人蔣宗琪之除戶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且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蔣宗琪所遺留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除未特定「
所遺留之遺產」外,尚未表示應依如何之比例為之,原告訴
之聲明並不明確。是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2年11月21日下午補正被告聶曉衛、趙駿、趙世
倩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部分系爭建物謄本,惟仍未陳報系爭土
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並依此補繳裁判費;亦未檢附被繼承
人蔣宗琪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且仍未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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