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林俊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耶克娛樂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