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星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誌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志薰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6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7月2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8日寄存於聲請人轄區警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