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 宋盛光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告 宋秋蓮
盧謝菊緞 謝寶蓮 謝寶珠 謝寶玉 羅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羅碧琴應將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 宋盛豐 所有。二、被告羅碧琴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分之1於103年1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盧謝菊緞、謝寶蓮、謝寶珠及謝寶玉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2,800元/㎡×面積636.5㎡×請求塗銷應有部分2/8=5,219,
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
250元,尚應補繳43,4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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