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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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林羽甄 上列原告與 李亨利 、 陳彥華 、 徐國書 、英女 王伊莉莎白 二世、李寶珠、 王雪紅 、 馬英九 、 周美青 、 陳水扁 、 蘇貞昌 、 蔡英文 、林謝罕見、 鄭永鎮 、 呂佳霖 、 游志鴻 、 蔡明忠 、 辜仲諒 、 吳東進 、 馬玉山 、 尹衍樑 、 李登輝 、 朱立倫 、 許炳崑 、 高清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以民國103年4月28日103年度補字第2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基本資料、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上開裁定並於103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5月29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