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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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 林羽甄 上列原告與 李亨利陳彥華徐國書 、英女 王伊莉莎白 二世、李寶珠、 王雪紅馬英九周美青陳水扁蘇貞昌蔡英文 、林謝罕見、 鄭永鎮呂佳霖游志鴻蔡明忠辜仲諒吳東進馬玉山尹衍樑李登輝朱立倫許炳崑高清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以民國103年4月28日103年度補字第2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基本資料、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上開裁定並於103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5月29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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