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戊○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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