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
0.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上午9時許,在台南縣柳營鄉奇美醫院柳營分院內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被告甲○○持有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公克)。嗣被告經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送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聲觀字第271號聲請書、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回證各1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乙情,亦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99年2月22日南所衛字第0990001218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紙無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3日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重0.4公克),經警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紙卷附可稽,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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