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附表(發票人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函不符)。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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