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丁○○○
戊○○己○○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丁○○○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計算式:844,507-125,618=718,889);上訴人戊○○、己○○、丙○○、乙○○之上訴利益各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合計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計算式:718,889+(480,000×4)=2,638,8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