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己○○
乙○○丁○○丙○○甲○○戊○○相對人 曾松祈 即祭祀公業 曾崇源堂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二千九百六十元,應由相對人賠償之。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