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敬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三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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