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三羿 被告海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武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