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陳明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何麗秀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關於建物部分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建物部分之價額(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請提出100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為憑),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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