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原告與被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文章 及 陳靜如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文章及陳靜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文章及陳靜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6,1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5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05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