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林清賢 被告 陳世坤 被告 陳素娟 被告 陳丕岳 被告 陳丕宗 被告 陳丕育 被告 祈興國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8萬2341元(租金每年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一乘以租期20年,即1億3841萬1705元0.0120年=2768萬2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