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訴人即被告 李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 陳宏義 、 楊瑞偉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零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就上訴人李正義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