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素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07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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