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李文展
兼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潘淳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祥
被 告 吳敏雄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6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