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李文展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潘淳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祥
被   告  吳敏雄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6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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