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盧奕翔 同上
被 告 范姜偉綸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鄰○○街○巷○○
號,已非本院所轄,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里區○○路
○段○○號前,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自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