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龍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兆振間 因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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