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王孝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荷豐國際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5月31日│50,000元│AA0000000││││限公司區詔明│新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