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黃炳源
被   告  江林淑英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五日內向鑑定單位財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
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工付程款事件,原告主張承攬被告房
屋整修工程,完工後被告尚欠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工程
款未給付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承攬的工作,
未依約定之不鏽鋼板材質及螺絲材質施作、板材出現鏽斑、
施作時又有板材重複鑽孔影響屋頂不鏽鋼板抗風強度、不鏽
鋼板施作未密合致屋頂及兩側漏水等瑕疵等語。
三、是以,本件關於被告抗辯上開施工瑕疵以及是否影響結構安
全等情,暨倘鑑定結果認有瑕疵而需修補時,各項工作修補
之方式及金額為若干?等等,厥為本件調查重點所在。故有
鑑定上開各項目施工是否有瑕疵或影響結構安全,及修補方
式與修補費用等之必要。
四、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機關,而本件
鑑定之初勘費用為5,000元,經初勘現場後方能發函通知應
繳納之全部鑑定費用,全額繳交後始進行後續鑑定作業等情
,有該公會106年7月21日嘉市建師(106)鑑字第066號函在卷
可稽。本院乃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裁定命原告繳納初勘費用
5,000元,原告已於106年10月5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按,惟原告迄未繳納乙情,亦有本院與財團法人嘉
義市建築師公會之公務電話紀錄存卷足憑。茲命被告於收受
本裁定五日內,逕向鑑定單位墊支初勘鑑定費用(至於全部
鑑定費用則俟初勘後確定,再由被告繳納),並將收據正本
陳報本院,被告逾期亦不為墊支時,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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