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969號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訴訟代理人  郭森豪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間,陸續向原告請求人
力派遣,收費方式為月結30天,合計使用期間394.5小
時,服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21,842元,經多次催討
,被告迄未給付。原告乃依人力派遣服務契約訴請被告如數
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人力派遣服務費用之事實,業
據提出委外人力報價單、應收帳款明細表、請款往來郵件等
為證;而被告未到庭辯論,雖曾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然並
未提出具體之答辯理由以供審酌,依上述證據資料,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人力派遣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
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43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