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6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石佳鈴李淑枝 之繼承人
       石明弘 即李淑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0四年六月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枝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以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萬零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
國一0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枝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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