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曹俊傑
相 對 人  成瑞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
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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