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交簡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啓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28號),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簡易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姓名「汪明」之記載,應更
正為「汪啓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