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巴洛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被告 劉建成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七八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林麗真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