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1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黃清江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代陵
張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