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1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黃清江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代陵
       張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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