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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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89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靜茹
陳彥竹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違約金計收期間│違約金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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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滯第一個月│壹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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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滯第二個月│叁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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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滯第三個月│ 陸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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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滯第四個月│陸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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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滯第五個月│陸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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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計算至第五個月止,第六個月起不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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