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9,9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乙○○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