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79號聲請人 楊宇寰 (即 楊光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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