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童 羅綉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 童栢熙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2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三)存續期間:自91年2月4日至121年2月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 童羅綉娥 、童栢熙。嗣債務人童栢熙於94年9月5日以相對人童羅綉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自94年9月5日起至112年9月5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不依約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8年7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42,77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查詢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9月30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10月2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忠孝 ││751││95.67│全部│童羅綉娥│└──┴───┴────┴────┴────┴────────┴─┴─────────┴──────┴──────┘※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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