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05號原告 王金鵬 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09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3至136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37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39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141、142頁)等資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