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陳筱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雅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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