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光
陳婷妤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重光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婷妤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重光係 王意雙 之夫,而陳婷妤則明知陳重光係有配偶之人,陳重光、陳婷妤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7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起訴書原記載107年6月至同年10月間,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通姦、相姦行為(起訴書原記載次數為約50次,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王意雙委由 吳常銘 律師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案以下引用被告陳重光、陳婷妤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
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等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99至20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
㈡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63、124、125、204頁),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王意雙之指述情節(見本院卷第63、64、125頁)大致相符,並有戶口名簿、被告2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錄音譯文、被告陳婷妤道歉文、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第8至17、43至84頁)、馨生婦產科小兒科診所10
8年4月22日函、個人戶籍資料、南基醫院108年6月5日函及附件被告2人上班資料、布拉格汽車旅館日報表、被告陳婷妤道歉信、悔過書(見本院卷第37、73、75、101至11
7、139至143、157至163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得採信。此外,起訴書雖記載被告
2人之犯行為107年6月至同年10月間、約50次,但經被告
2人於本院審理中核對後(本院卷第168至171、204頁),檢察官當庭更正期間、次數為如上犯罪事實所示(見本院卷第196、204頁)。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重光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
陳婷妤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至於告訴人雖於提出告訴後之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給被告陳重光1次機會並原諒他(見本院卷第189頁)等語,但所謂 宥恕 ,係指告訴人於提出告訴前宥恕通姦者,本案告訴人既於提出告訴後始行具狀原諒被告陳重光,尚不影響本案訴追條件之合法性,應予敘明。
㈡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性交之對象為同一人而具同一性,犯罪行為模式相同,復具規律性,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較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審查意見參照)。查被告2人長期交往,期間發生如附表所示之多次通姦及相姦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通姦及相姦之對象亦屬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行為復有一定反覆性及持續性,是於此類長期交往型態之通姦及相姦犯行,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77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又起訴書雖記載被告2人通姦、相姦犯行之次數約50次,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56次(見本院卷第204頁),且逾50次部分與已起訴之50次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2人均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案足佐,而被告陳重光為有配偶之人、被告陳婷妤明知陳重光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多次為通姦及相姦之犯行,非僅損害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且破壞告訴人家庭生活之圓滿狀態,行為均屬不該,兼衡以陳重光自始坦承犯行、具有悔意,陳婷妤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均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原諒被告陳重光(見本院卷第
189頁),陳重光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醫師工作之生活狀況,陳婷妤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診所櫃檯人員工作之生活狀況,以及其等各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7年6月15日晚間10│南投縣○○市○○○路○○號│││時許││├──┼──────────┼─────────────┤│2│107年6月16日晚間9│南投縣南投市金沙灣汽車旅館│││至11時許間││├──┼──────────┼─────────────┤│3│107年6月17日晚間9│南投縣南投市某處│││至11時許間││├──┼──────────┼─────────────┤│4│107年6月18日晚間9│南投縣南投市金沙灣汽車旅館│││時許││├──┼──────────┼─────────────┤│5│107年6月23日上午9│南投縣○○市○○○路○○號│││時許││├──┼──────────┼─────────────┤│6│107年6月29日某時許│南投縣○○市○○○路○○號或││││南投縣南投市金沙灣汽車旅館││││之其中某處│├──┼──────────┼─────────────┤│7│107年7月1日某時許│同上│├──┼──────────┼─────────────┤│8│107年7月6日某時許│同上│├──┼──────────┼─────────────┤│9│107年7月7日某時許│同上│├──┼──────────┼─────────────┤│10│107年7月8日某時許│同上│├──┼──────────┼─────────────┤│11│107年7月13日某時許│同上│├──┼──────────┼─────────────┤│12│107年7月14日某時許│同上│├──┼──────────┼─────────────┤│13│107年7月15日某時許│同上│├──┼──────────┼─────────────┤│14│107年7月20日某時許│同上│├──┼──────────┼─────────────┤│15│107年7月21日某時許│同上│├──┼──────────┼─────────────┤│16│107年7月22日某時許│同上│├──┼──────────┼─────────────┤│17│107年7月27日某時許│同上│├──┼──────────┼─────────────┤│18│107年7月28日某時許│同上│├──┼──────────┼─────────────┤│19│107年8月3日某時許│同上│├──┼──────────┼─────────────┤│20│107年8月5日某時許│同上│├──┼──────────┼─────────────┤│21│107年8月10日某時許│同上│├──┼──────────┼─────────────┤│22│107年8月11日某時許│同上│├──┼──────────┼─────────────┤│23│107年8月12日某時許│同上│├──┼──────────┼─────────────┤│24│107年8月17日某時許│同上│├──┼──────────┼─────────────┤│25│107年8月18日某時許│同上│├──┼──────────┼─────────────┤│26│107年8月19日某時許│同上│├──┼──────────┼─────────────┤│27│107年8月24日某時許│同上│├──┼──────────┼─────────────┤│28│107年8月25日某時許│同上│├──┼──────────┼─────────────┤│29│107年8月26日某時許│同上│├──┼──────────┼─────────────┤│30│107年8月31日某時許│同上│├──┼──────────┼─────────────┤│31│107年9月1日某時許│同上│├──┼──────────┼─────────────┤│32│107年9月7日某時許│同上│├──┼──────────┼─────────────┤│33│107年9月8日某時許│同上│├──┼──────────┼─────────────┤│34│107年9月9日某時許│同上│├──┼──────────┼─────────────┤│35│107年9月14日某時許│同上│├──┼──────────┼─────────────┤│36│107年9月16日某時許│同上│├──┼──────────┼─────────────┤│37│107年9月21日某時許│同上│├──┼──────────┼─────────────┤│38│107年9月23日某時許│同上│├──┼──────────┼─────────────┤│39│107年9月28日某時許│同上│├──┼──────────┼─────────────┤│40│107年9月29日某時許│同上│├──┼──────────┼─────────────┤│41│107年10月12日某時許│同上│├──┼──────────┼─────────────┤│42│107年10月13日某時許│同上│├──┼──────────┼─────────────┤│43│107年10月14日某時許│同上│├──┼──────────┼─────────────┤│44│107年10月19日某時許│同上│├──┼──────────┼─────────────┤│45│107年10月21日某時許│同上│├──┼──────────┼─────────────┤│46│107年10月23日某時許│清境農場君士坦丁堡民宿│├──┼──────────┼─────────────┤│47│107年10月24日某時許│同上│├──┼──────────┼─────────────┤│48│107年10月28日某時許│南投縣○○市○○○路○○號或││││南投縣南投市金沙灣汽車旅館││││之其中某處│├──┼──────────┼─────────────┤│49│107年11月2日某時許│同上│├──┼──────────┼─────────────┤│50│107年11月4日某時許│同上│├──┼──────────┼─────────────┤│51│107年11月9日某時許│同上│├──┼──────────┼─────────────┤│52│107年11月16日某時許│同上│├──┼──────────┼─────────────┤│53│107年11月17日某時許│同上│├──┼──────────┼─────────────┤│54│107年12月3日某時許│南投縣南投市布拉格汽車旅館│├──┼──────────┼─────────────┤│55│107年12月10日某時許│同上│├──┼──────────┼─────────────┤│56│107年12月14日某時許│南投縣○○市○○○路○○號或││││南投縣南投市金沙灣汽車旅館││││之其中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