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69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王瓊貽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