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甲○○
庚○○丙○○丁○○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林政憲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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