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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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