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
甲○○丁○○
號之6己○○丙○○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