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 安曉怡 送達代收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 周芝妍
黃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100年度訴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5,8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本院即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09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75,007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遂將該裁定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8月12日屆滿。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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