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 鍾奇頴 相對人 李銀分 相對人 李王春英 相對人 李羚莉 相對人 李保吉 相對人 李保山 相對人 李庄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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