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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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普雅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財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梅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 陳明 債權人名稱為「三普雅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三普雅舍管理委員會」?(狀底印章與名稱不符)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8月10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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