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靜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紀錄表編號第一號、第三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9案件,依該罪名之法定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參以首開說明,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如欲合併定應執行刑,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惟遍查全卷,並未見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請求之相關事證,難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陳靜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8.15│98.08.17│100.05.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20號│毒偵字第1520號│毒偵字第123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5││││1523號│152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17│100.10.17│101.02.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5││││1523號│152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2.13│101.02.13│101.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48號(編│執字第648號(編│執字第1123號(編│││號1至2號曾定應執│號1至2號曾定應執│號3至4號曾定應執│││行徒刑7月)│行徒刑7月)│行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05.10│100.06.22│100.07.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35號│毒偵緝字第10號│毒偵緝字第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5│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5.24│103.05.01│103.05.0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5│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3.26│103.05.22│103.05.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23號(編│執字第1591號(編│執字第1591號(編│││號3至4號曾定應執│號5至8號曾定應執│號5至8號曾定應執│││行徒刑7月)│行徒刑1年)│行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6.23│100.07.04│100.04.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緝偵字第10號│毒偵緝字第10號│偵緝字第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字第2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5.01│103.05.01│103.06.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緝字第7│103年度訴字第29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5.22│103.05.22│103.07.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執字第1591號(編│基隆地檢103年度│││號5至8號曾定應執│號5至8號曾定應執│執字第2325號│││行徒刑1年)│行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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