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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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95號聲請人 賴嘉杰
賴念慈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賴金田 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有賴念慈簽章之聲請狀。
三、確認原所提出之遺產清冊是否正確(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無動產,惟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記載被繼承人有兩臺汽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