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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