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告 林呈綠
陳明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被告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石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3年7月18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017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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