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於訴訟進行中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法官黃國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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